重庆2015年12月被纳入全国7个试点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9月11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出台。该方案明确规定了8种损害生态环境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损害生态环境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8种情形具体如下: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关于赔偿管理方面,《方案》明确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实施委托修复的,修复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其赔偿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管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此外,《方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题、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内容,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近年来空气污染、水体污染、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字眼出现的评率越来越高,很明显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十九大”报告就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也为环保产业明确了重点任务。《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损害生态环境需负相关责任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损害环境不容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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